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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
日期:2004年11月9日 作者:*** 人气: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如果你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面临就业。你是否了解相关法律?你是否遭遇因为不懂劳动法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本报与全国各大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办“律师在线”,为你解决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疑惑。

上海读者沈蔚来电咨询:我是北京某大学2004届毕业生,现正在上海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实习。公司提出,如果按我现在的实习成绩,今年7月毕业后我就能到公司上班。但上班之后还有6个月的试用期,并且试用期满后,公司才肯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还有就是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员工在试用期间,该公司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请问,如果在试用期间辞职,我可否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本刊常年法律顾问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赵长友律师(咨询电话:023-61982000):关于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不按《劳动法》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为试用期无效,合同期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不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一定的麻烦,如果公司为你办好居住证后,缴纳社会保险就方便得多。如果你在试用期间辞职,企业也应当按照你的工资标准,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出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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