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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怎样签
日期:2004年11月9日 作者:*** 人气: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常见问题
   ● 根据劳动保障部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 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哪些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 案例1中企业和职工双方的代表是否符合规定?关于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产生办法及资格条件有何限制性规定?

   ● 集体协商应经过哪些程序?案例1中双方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规范?
   ● 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有何规定?
   ● 单位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有何关系?案例2中私人老板的做法正确吗?芽
  若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又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1:
  
  2004年初,某新建食品企业的300多名职工要求与企业签订一份集体合同。由于企业刚成立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就委托本企业的5名职工和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向企业提出就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工时制度、劳动定额标准、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及各项保险、福利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经过考虑,对职工的要求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2月25日,由各方的代表在企业的会议室里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当日,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参加了集体协商会议,企业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未到场,而是由企业的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3人代表企业参加协商会议。经过认真热烈的讨论,双方就协商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作了公布,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发生了争议。

   案例2:
  
  某钢铁厂本来是集体企业,由于年年亏损,后卖给了私人,作为收购条件之一,新工厂同意全部接受原厂老职工,并与原厂的职工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职工方要求在集体合同中约定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600元,双方为此发生分歧,私人老板为了尽快顺利地收购钢铁厂,最终勉强答应了该要求。但正式接管工厂后,私人老板便以效益不好为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且让职工重新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给付职工的月工资大多只有400-500元。于是职工们找到老板,要求增加工资。老板回答说,集体合同约定的600元的最低工资只是象征性的,具体到每个工人不同,有高有低,且工厂经营困难,能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就不错了,因此拒绝了职工们的要求,双方遂为此产生纠纷。

   主持人解答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无论是集体合同还是专项集体合同,其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而劳动者一方主体包括单位的所有员工。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案例1中,职工代表6人,企业只有3人,人数不对等,且朱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签订的,根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劳动者的权利条款,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即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案例2中私企老板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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