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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新办法出台
日期:2004年10月26日 作者:*** 人气: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本报讯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上海市政府日前发布《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办法》于10月24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

《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人事争议处理办公室周茂生主任介绍,2003年市府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下简称《老办法》),针对的是事业单位与员工因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同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事争议处理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办法》就是根据这一解释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与《老办法》相比,《办法》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如对人事争议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和劳动仲裁一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院解决双方争议。这就使人事争议处理具有更强的效力,做到“一裁二审终局”,避免了以前处理约束力弱、久调不解的毛病。

二是《办法》在适用对象上有所拓展。《老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考虑到民办学校、民办社会福利院、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市快速发展,因聘用发生的有关争议案件也不断上升的实际,《办法》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人事争议处理的调适范畴,专门规定,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可以按照此办法执行。

据介绍,本市人事争议呈上升趋势。今年1至3季度,市人事争议仲裁庭共立项72件,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解除、违约、服务期、培养费以及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一些经济补偿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出处: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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